分期付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标的物的先行交付性。分期付款买卖是“物先交付型”买卖,即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一般在买受人第一次支付价款时即刻交付给买受人。
2、价款的分期给付性。买受人的价款是按一定的期限分阶段支付的,即买受人在占有标的物之后,需分两期以上的次数支付价款,否则则不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合同的保留权是什么意思?
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一种,是指与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详言之,就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但诚需注意的是,此处的“条件”与民法意义上的”条件“ 有所不同,这里的条件宜解读为”负担“,类似法条,参见《合同法》 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与此类似者,尚有《合同法》第160条、《民法通则》 第111条、《 民通意见》第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5条第一款第(二)项等,亦可作证。